故意搶走支援重慶山火捐贈的愛心紅包,違法嗎?
近日重慶多地發生山火,多方力量正全力救援,一些愛心人士也在后方募捐為滅火救災出力。8月24日,兩個愛心公益群里,竟有人故意搶走他人的捐款紅包,然后火速退群,令群友們氣憤不已。
此案中,故意搶走捐款紅包的人的行為將涉嫌盜竊。如果紅包看不出指向性,他人領走則屬于侵占,因為捐款人發出的紅包是有明確指向性,有明確收款人的,也就是說當紅包發出后,紅包的財產權就轉化到被捐款人身上了;這種情況下就只有被捐款人才可以領取紅包,其他人如果惡意領取就是在盜竊他人的合法財產。
但由于此案涉案金額較小,所以對于兩個領走紅包的人,給予治安處罰。由于他們盜竊的是救援捐款,可以說情節非常惡劣,所以對他們可能會頂格處罰;具體來說對他們可以處10-15日拘留,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日常生活中,人們在微信群內發紅包、搶紅包已經成了一項活躍群內氣氛,祝賀喜事的“娛樂活動”。發紅包者自愿在群內發放金額不等、份數不等的紅包,搶紅包者則可以搶到金額不等的紅包,發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予關系,與違法犯罪沒有關系。
但是,并非所有的“搶紅包”行為都是娛樂活動。無視規則,偷搶具有專門屬性,指向特定權利人的紅包的,已經涉嫌違法乃至犯罪。因為,專屬紅包內的財產是有權屬的,是指向特定權利人的,并不是誰都可以搶的隨機紅包。因而,明知他人在微信群內向特殊對象發送專屬紅包而“搶走”的行為顯然涉嫌違法,金額較大者則構成盜竊罪。
該事件顯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內的紅包并不是想搶就能隨便搶的。搶紅包前,理當先判明該紅包是供群友娛樂隨便搶的紅包,還是具有專門歸屬的紅包,如果是專屬紅包,就不能“伸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