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電梯廣告收入應該歸誰
電梯廣告是一種新型廣告媒體,它是指在城市樓宇電梯內壁上制作、刊載的廣告載體。電梯廣告類型多樣,以商務電梯、樓宇電梯為主,表現形式主要為在電梯轎廂內安裝成相框的形式,還有一種是在電梯門上直接安裝廣告。
小區電梯內部被物業公司刊登廣告使用,物業公司卻未將電梯廣告費用進行公示,也未向業主進行分配。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公司收取的廣告費用不透明,損害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物業返還電梯廣告收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屬于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區劃內的道路,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議業主委員會積極履行廣大業主賦予的職責,日常加強對小區共用部分經營收入的監督,防止資金流失,損害共有人權益。